隨著《公證法》第十三條修正草案進入立法討論階段,租賃住宅制度再度成為各界關注焦點。高雄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劉國基指出,此次修法並非單一法條調整,而是回應租屋市場長期結構性問題的重要制度補強,對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整體租賃環境發展具有關鍵意義。
自《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實施以來,政府陸續推動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租金補貼及公益出租人制度,台灣租屋市場逐步朝向制度化與透明化邁進。然而,第一線實務經驗顯示,制度能否被房東與業者真正信任,關鍵仍在於風險是否能被即時、有效處理。
長期以來,惡意欠租、拒不返還房屋等情形,始終是房東投入長期租賃與社會住宅的主要顧慮,不僅提高經營風險,也間接影響空屋釋出與政策推動成效。
劉國基表示,這次《公證法》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的最大突破,在於強化公證制度的實質效力,使其具備「即時止血」的功能。修正方向明確將承租人遲付租金或相關費用,依法提前終止租約,以及雙方書面合意終止租約後,承租人拒不返還房屋等情形,納入公證後得逕受強制執行的範圍,並以租期兩年以上作為適用門檻,在保障權利與避免制度濫用之間取得平衡。
過去即便完成租約公證,多數爭議仍須待租期屆滿後,才能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使守法房東承擔過高且漫長的風險。修法後,在符合條件下,可於合約期間內啟動強制執行,將原本可能長達一年以上的訴訟等待期,縮短為合理且可預期的處理流程,有效降低惡意占有與長期拖延的發生率。
高雄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指出,這項制度補強有助於重建房東對租賃制度的信任,提高空屋投入長期租賃與社會住宅的意願,也讓業者在制度內提供服務時,風險更為可控,進一步建立房東、房客與業者之間清楚且穩定的責任邊界。
劉國基強調,制度修法的目的並非製造對立,而是讓守法與善意能在制度中獲得實質保障。公會未來也將持續協助社會住宅及租賃相關業者正確理解修法精神,強化房東與房客對權利義務的認知,並提供更專業的法務與制度說明,期盼讓社會住宅不只是短期政策,而是一個能長期運作、被信任、走得穩的居住選擇。
圖說 全省的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提案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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