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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大利多 一次掌握不漏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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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到綜合所得稅申報季,民眾最關心的就是有哪些報稅利多和新修正規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彙整報稅10大利多及2項新修正規定,讓民眾可以一次掌握,輕鬆享受節稅優惠。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10大利多彙整表

調高項目 內容 較112年度增加
1 基本生活費 每人基本生活費新臺幣(下同)210,000元 8,000元
 
2 免稅額 每人97,000元 5,000元
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每人145,500元。 7,500元
3 標準扣除額 單身扣除131,000元 7,000元
有配偶者扣除262,000元 14,000元
4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每人每年扣除218,000元為限 11,000元
5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每人每年扣除218,000元 11,000元
6 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 一次領取 總額在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元。 10,000元
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下限:10,000元
上限:21,000元
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21,000元
 
分期領取 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45,000元
7 課稅級距金額 稅率 綜合所得淨額 較112年度
增加上限金額
5% 0~590,000 30,000元
 
12% 590,001~1,330,000 70,000元
 
20% 1,330,001~2,660,000
 
140,000元
 
30% 2,660,001~4,980,000 260,000元
 
40% 4,980,001以上 260,000元
 
8 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
 
每一申報戶扣除750萬元 80萬元
9 特定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度
 
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740萬元以下,免計入基本所得額。 410萬元
10 中、西醫師掛號費收入之費用率 (1)113年12月31日掛號費收取金額超過150元者:80%。
 
2%
 
(2)113年12月31日掛號費收取金額150元以下者:90%。
 
12%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新修正規定

修正規定 113年1月1日起
施行新規定
修正前規定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1.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
2.第1名子女扣除150,000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225,000元。
3.刪除排富規定。
1.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子女。
2.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3.有排富規定註1。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1.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5種例外註2)而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
3.減除政府補助部分,每戶每年扣除以180,000元為限。
4.有排富規定註1。
1.列舉扣除額項目之一。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以120,000元為限。
4.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註1:排富規定係指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選擇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扣除金額者,不適用該項特別扣除額。
註2:5種例外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雖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惟該房屋符合下列5種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者,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1)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2)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3)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4)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點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5)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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